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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研究-血液制品管理规范

交换机 01-26 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研究-血液制品管理规范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研究,以及血液制品管理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使用血液制品的管理规定包括...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研究,以及血液制品管理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使用血液制品的管理规定包括

第二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研究-血液制品管理规范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主要涉及血液制品的***集、加工、贮存、运输、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性。为此,条例要求所有的血液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必须经过检验才能使用。

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单***血浆站管理办法

1、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登记或注册申请后,逐级上报,由负责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登记或注册申请后三十日内,分别根据《血站基本标准》或《单***血浆站基本标准》或《血库基本标准》组织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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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站与单***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3、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第十七条 ***供血机构必须按照登记或注册的***供血项目和供血范围开展***供血业务。第十八条 血站、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只能***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献血者供血者的血液。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单***血浆站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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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血浆站、康复***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配、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6、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血站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方法由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并有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血站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方法 设立条件:血站要符合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C错在患者临床用血是应交付用于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的,而不是无偿。

设立血站向公民***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该单位归属于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负责监管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部门,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以下哪个部门制定。

销售血液制品有哪些管理规定?

需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药店销售血液制品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血液制品使用许可证》。

销售血液制品应开具合法票据, 做到票、 账、 货相符, 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不得对献血者敲诈勒索,不得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第五条 各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血源,统一***血,统一供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主要涉及血液制品的***集、加工、贮存、运输、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此,条例要求所有的血液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必须经过检验才能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原料血浆的***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携带物出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入境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携带入境的动物,在接受申报后,动植物检疫人员在现场进行临床检查,检查有无传染病、***病临床症状。临床检查未发现传染病、***病症状的,签发《调离通知单》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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